公司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公司产品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司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 应报到入学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员工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员工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员工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员工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提请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处。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第十三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他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
(三)旷课3次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认。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经理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公司产品经费中支付。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审核手续。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集团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经理批准,1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1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经理批准;1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 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公司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公司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复学时所学专业调整等,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经理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位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1次;
(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司学习或者不适应我司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省内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员工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员工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因参军、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员工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可以休学至退役后2年,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一次休学原则上不得少于1学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的,报研究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应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学校创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研究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 休学员工须办理离校手续。员工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员工待遇,不能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公费医疗待遇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入学。
(一)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应当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14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的,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三)复学研究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不再具备培养条件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按照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与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员工,应自觉服从相关组织管理,遵守相应规章制度。未与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休学员工,行为举止应符合学校员工管理规定。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员工休学期间或者复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者开学15天后仍未注册的;
(四)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过程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导师组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未经批准离校达14天的,或在科研工作考勤中一学期内累计缺勤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14天)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拟依据上述条款予以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商其导师提出建议并报研究生处出具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征求员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意见。
建议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生处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得当的,出具《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向拟给予退学处理的员工告知学校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以联系或者多次联系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学院或员工处可以通过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学校给予退学处理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或者研究生处审阅陈述和申辩后仍然认为应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处提请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董事长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公司产品方案为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3个月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者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不超过1学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提前3个月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学习期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并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学习期间,员工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并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学术论文发表和学位论文外的所有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且未按期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学院建议按结业处理的;
(三)学位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位论文培养环节,或考核未达要求;
(五)员工申请结业,且达到结业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取得结业证书、且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经员工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和研究生处核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从入学当年开始连续计算)完成相应程序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学位论文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只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修改论文、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1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自动退学或被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的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并请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七条 集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自行设计制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集团、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规、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 集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研究生会章程,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研究生服务,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七条 集团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八条 集团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 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